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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1. (八九)公參字第8810305-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主旨:關於本會主動調查貴公司刊登美容職業訓練廣告涉有不實,違反公
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四次委員會議決
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十八職企字第八八0
00八0四號函辦理。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
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
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
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公
司倘在前開處分書送達後,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
會將依法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1. (89)
公參字第八八一0三0五-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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