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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2. (九十)公處字第083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2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變更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及營
      運規章,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
      四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向本會辦理新增商品及傳銷制度變更
      報備,經本會函復請其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說
      明變更事項之實施日期,嗣於同年十一月間(本會收文十一月十七日
      )辦理補正報備,然除「營業看板-會員資格的益處、生命轉化研習
      會」、「銷售限制」及新增「○○」商品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及同年十一月二日實施外,另「晉升特約商專案」、「營業看板-調
      整上班時間、調整業績申報截止日、分期付款經營者專案截止通告、
      領取組織輔導獎金辦法變更」、「營業看板-重申業績移轉辦法、服
      務站業績移轉辦法修訂、六贈一方案的新增條例、晉階申請辦法、共
      同維護和諧的市場平衡、如何移轉跨月業績」等傳銷制度變更之實施
      日期分別為八月一日及十月一日。查被處分人傳銷制度之變更,未於
      實施前向本會辦理變更報備,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變
      更報備未於實施前報備之規定,本會爰依職權主動調查。
    二、經請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派員至本會陳述意見,並作
      成陳述紀錄,其內容摘述如次:
    (一)被處分人銷售商品包括○○機(下稱○○機)、○○機(下稱○○
       機)、活性碳濾心、陶瓷濾心等。
    (二)變更報備資料「晉升特約商專案」,係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實施,
       期間至同年十二月底止。原制度係「經銷商」組織內須銷售累積達
       一百八十萬PV,該經銷商可升級為「特約商」,且上開銷售積分值
       可無限期累積;該專案實施後,於實施期間之二個月內經銷商組織
       內銷售累積僅須達一百二十萬PV,即可晉升為特約商。上開制度與
       原制度併同實施,獎金發放最高比例不變,符合上開條件者適用新
       晉升辦法,未符者仍延用原晉升辦法,因上開制度晉升職級者約四
       人,並從次月起業績獎金由百分之三十(經銷商)增加為百分之四
       十五(特約商)。
    (三)變更報備資料「營業看板-調整上班時間、調整業績申報截止日、
       分期付款經營者專案截止通告」,訂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實施,內
       容為行政作業時間變更之公告事項;「營業看板-領取組織輔導獎
       金辦法變更」為有關傳銷制度之修正,即原擬自八十九年八月份起
       督導每月個人責任額須達三千PV,且小組業績應達一萬五千PV以上
       (原制度無此項規定),方得領取獎金。然上開責任額規定事項係
       公司內部開會之初步決議,其正式實施尚須配合更改電腦程式,系
       爭程式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完成,故實際實施日期係於同年十一
       月後,尚非報備資料所登載之「自八十九年八月份起」。
    (四)變更報備資料「營業看板-重申業績移轉辦法、服務站業績移轉辦
       法修訂」,前項係被處分人提醒經銷商有關業績移轉辦法相關規定
       ,促請配合事項,尚無變更之處。後項有關服務站移轉辦法修訂為
       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同一服務站內不同經銷商銷售累積達六臺
       ○○機可獲贈送一臺(原規定須同一經銷商之累積),實施日期八
       十九年十月開始,約有一百多位經銷商受惠,被處分人銷售量增加
       約四十臺。
    (五)變更報備資料「營業看板-六贈一方案的新增條例、晉階申請辦法
       」,實施日期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前項係○○機亦適用六贈一方案
       ,唯採二比一之比例換算,即以二臺○○機換算一臺○○方式累積
       業績,因該項方案受惠者約有十位。另後項係提醒直銷商因優惠專
       案晉升之直銷商,應於晉升當月月底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之公告
       事項。
    (六)變更報備資料「營業看板-共同維護和諧的市場平衡、如何移轉跨
       月業績」,實施日期八十九年十月一日。上開制度係重申參加人違
       反營運規章規定,經查證屬實將被停權,及跨月業績須以申報方式
       辦理之行政公告事項,促請直銷商配合辦理。
    (七)被處分人營業迄今尚無接獲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事宜。另被處分人
       表示因行政人員更迭,致未注意相關法規,是以上列事項變更均未
       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
        理  由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
      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
      主管機關報備......五、營運計畫或規章,並應載明參加人取得佣金
      、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之報備內容如有變更,除第五
      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外,應於實施前報備。
      」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被處分人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向本會辦理變更報備,報備內容
      除「營業看板-會員資格的益處、生命轉化研習會」、「銷售限制」
      及新增「○○」商品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及同年十一月二日實
      施,及「重申業績移轉辦法」係屬重申原營運規章之業績移轉規定之
      外,另其他相關報備內容業涉及未於實施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茲分述如次:
    (一)被處分人係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實施「晉升特約商專案」,期間至
       同年十二月底止,該專案內容為「經銷商」於二個月內之組織銷售
       累積僅須達一百二十萬PV,即可晉升為「特約商」(原制度係「經
       銷商」組織內無限期銷售累積達一百八十萬PV始可晉升為「特約商
       」)。按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獎金發放制度,係依據傳銷商之聘級高
       低,設計不同的獎金分配制度,另傳銷商之聘級係基於其不斷致力
       於銷售及推展組織發展累積而得,職是,傳銷商之聘級攸關參加人
       領取獎金及獲得相關潛在利益之資格,故獎金發放制度之變更,核
       屬影響參加人權益之重大變更事項。被處分人雖辯稱上開專案之實
       施尚不足以影響原制度之執行,獎金發放最高比例維持不變,且據
       此由經銷商晉升為特約商者僅約四人。然系爭制度之變更,晉升特
       約商之參加人從次月起業績獎金發放率即由百分之三十提高為百分
       之四十五,核已涉及參加人重要權益事項之變更。
    (二)另系爭變更報備資料「營業看板-服務站業績移轉辦法修訂、六贈
       一方案的新增條例」規定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同一服務站內不
       同經銷商間之銷售累積方式及相關贈送與折換辦法,按銷售業績係
       計算參加人可領得獎金之基礎,另累積銷售六臺○○機則可獲贈一
       臺○○機(○○與○○機之換算比例為一比二,該換算比例同時適
       用於銷售累積及贈品部分),本即屬經銷商之其他經濟利益的取得
       ,況系爭○○機每臺售價達三萬七千八百元,核屬攸關參加人獲取
       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權益事項。
    (三)另被處分人雖陳稱系爭相關變更報備資料俱屬公司行政作業之公告
       事項,然查該等公告內容或確屬提醒參加人注意自身權益之資訊透
       明化事項,惟其間類如「調整業績申報截止日(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實施)」、「晉階申請辦法(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實施)」、「共同
       維護和諧的市場平衡(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實施)」、「如何移轉跨
       月業績(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實施)」等,分別涉及業績核算基準日
       、參加人之聘級晉升、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之停權規定、業績申報
       方式等規定,核屬多層次傳銷事業營運計畫或規章之規範範圍。
    (四)綜上,被處分人系爭變更之制度,核屬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
       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營運計畫或規章
       」規範事項,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實施前
       辦理變更報備,尚不得以公司行政人員更迭,致未注意相關法規等
       事由,排除上開法規之適用。
    三、據上論結,被處分人核已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所
      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審酌其參加人數、經
      營狀況、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為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等情狀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
      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90.07.12. (九十)公處字第0八三號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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