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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25. (九十)公參字第8912241-0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於報社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
案,經本會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第五一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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