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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即○○小吃店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09. (九十)公處字第17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9日
    被處分人:○○○ 即○○小吃店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雜誌上刊登廣告就商品之數量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檢舉事由:
      案據檢舉人因雜誌(○○誌)之介紹於九十年七月七日至被處分人處
      用餐,其所點之菜色包括雜誌上系爭廣告所載之綜合海鮮、五花牛及
      上等牛排等樣,於結帳時發現系爭廣告之上開菜色的照片內容為二人
      份,而其所標示之價格為一人份,系爭廣告所標示之價格與內容完全
      不相符,經詢問該店家主管價格是否正確,該主管回答「廣告難免誇
      大」,且檢舉人所點之菜色僅為二人份,而店家自行增加為四人份,
      其認為系爭廣告涉有不實,爰向本會提出檢舉。
    二、調查經過:
    (一)經本會實地調查,要以:
      1.以消費者的身分至該店點用系爭廣告上之綜合海鮮、五花牛及上等
       牛排等菜色,除綜合海鮮價格為一百九十元外,其餘價格皆為一百
       二十元。
      2.三道一人份之菜色數量分別為綜合海鮮有三隻蝦、三條魚及兩片花
       枝,而五花牛有八片肉片,上等牛排有四片牛小排,與廣告圖片差
       距頗大。
    (二)經函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其陳述要以:
      1.被處分人之雜誌廣告皆由雜誌社負責廣告內容,而系爭廣告內容亦
       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製作,再經由被處分人實際負責人○○
       ○女士確認後,再行刊登。惟系爭廣告因考量廣告成本問題,故決
       定只刊登一人份之菜單及價格,至於照片部分,因考量「好看、清
       楚」,所以選擇圖片上食物非常好吃的樣子,並選擇二人份或三人
       份的照片,以致商品的數量與價格不一致。
      2.被處分人並非故意刊登不實廣告,實在乃是不知道有公平交易法不
       實廣告之規定,被處分人只想把廣告效果呈現出來,亦承認是該事
       業內部的疏失,沒有去注意商品的價格與內容是否一致。
      3.因廣告是與雜誌社簽約,而系爭廣告是刊登於七月份月刊,下一次
       刊登廣告時間為九月份,被處分人允諾不會再刊登相同不實廣告,
       並會改正其廣告內容,請本會從輕處分。
        理  由
    一、系爭廣告上雖以「○○」為被處分人之事業名稱,惟查被處分人營利
      事業登記證之事業名稱為「○○小吃店」,合先敘明。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故事業倘於廣告上就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
      有違反上開規定。
    三、查系爭廣告上之綜合海鮮標價為一百九十元,其內容為六條魚、六隻
      蝦、二個蛤蠣及一片花枝;五花牛標價為一百二十元,其內容為約有
      二十片左右之肉片;另上等牛排標價為一百二十元,其內容約有十片
      左右之牛小排。然經本會實地調查後發現,三道相同菜色一人份之價
      格與系爭廣告無異,亦分別為一百九十元及一百二十元,至於菜色內
      容卻非如系爭廣告所表示,其實際內容為綜合海鮮有三隻蝦、三條魚
      及兩片花枝,而五花牛有八片肉片,上等牛排有四片牛小排,與系爭
      廣告所表示之內容差距至少一半以上,實難為一般消費大眾通念所能
      接受。況被處分人亦自承因其欲使系爭廣告效果良好,所以才會以一
      人份之價格,而配以二人份或三人份的食物照片,以致商品的數量、
      內容與價格不一致,雖被處分人宣稱其並非故意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惟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五號
      解釋之意旨,並不以行為人過失而可免責,故被處分人仍應對其所為
      之廣告負責。
    四、綜上所述,被處分人於雜誌廣告上就商品之數量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審
      酌被處分人之行為動機、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為對交易秩序
      危害程度等情,爰依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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