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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公平交易法」第14條有關聯合行為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5.05.12. 公法字第1051560281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2日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
    能者。關係企業間彼此利害關係同一,基於集團整體利潤極大化之考量,接受集團「同一決
    策主體」之指令從事經濟活動,難謂具有經濟獨立性與自主決定能力。是倘具有控制從屬關
    係之「同一經營團隊」所為「單一行為決意」,就集團旗下各公司所持有及經營之百貨商場
    辦理共同行銷,尚與聯合行為具競爭關係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合意」之要件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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