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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官法施行前,實任法官、檢察官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任期起算日疑義及法務部政務次
長,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是否亦有轉任任期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人事處
發文字號:司法院人事處 101.11.05. 秘臺人法字第1010028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5日
疑義:就法官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實任法官、檢察官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任期起算日
疑義及法務部政務次長,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是否亦有轉任任期之適用疑義。
詮釋說明:
一、有關本法施行前,實任法官、檢察官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之任期計算方式,因本法
施行前,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係依人事條例第39條規定辦理,同條並無轉任期
間之限制。本法施行後,第76條第 1項已有明文規定,故是類人員任期應自施行日(
即 101年 7月 6日)起算。又檢察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依本法第89條第 1項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40條第 1項、第 3項,準用第76條第 1項之規定,故實任檢察官於本法施
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於同法施行後之任期起算時點,本於「準用」之法律原
理,請法務部參酌前揭說明酌處。
二、至法務部政務次長如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是否有本法第76條第 1項轉任任期
之適用乙節,因政務次長屬政務人員,該職位亦非屬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實任法官、檢
察官轉任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應非本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 1項規範之對象,爰無轉
任任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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