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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為應業務需要,嗣後本院所屬機關首長之兼職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5.13. 秘臺人三字第10200127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5月13日
    主旨:為應業務需要,嗣後本院所屬機關首長之兼職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17條:「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
         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及第 101條規定:「自本
         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之
         。」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2:「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第14條
         之 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本院所屬機關法官、法官以外人員兼職申請書格式,前經本院 102年 4月17日秘台人
       三字第1020010066、1020010068號函轉各機關在案。
     三、依前開規定,本院所屬機關首長之兼職案件,應報請本院同意。為瞭解兼職組織或團
       體之任務或設立宗旨、兼職職務之職掌事項等,請各機關於報送申請書時,併同將兼
       職組織或團體之組織章程等規定,函報本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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