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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申請撤銷建造執照申請案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1.15.北市法一字第09630093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15日
    主旨:有關○○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銷莊○○君於本市中山區長安段 2小段○○地
       號等土地建造執照申請案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1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09575464000號函。
     二、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 2項、第 3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
       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
       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排除之。」本案假處分執行之債權人為○○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即起造人莊○○君,假處分執行內容係禁止債務人使用系爭土地,及持債權人出具之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地上建物拆除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照;故本案債務人在假處
       分執行前掛號申請建照,主管機關固應受理,但在建照核發前,債務人申請建照之權
       利已受嗣後發生之假處分效力所限制,則債務人繼續以債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辦理建照申請之相關行為,即有違執行效力,依法應不准其繼續補件申請建照。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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