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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處辦理「大安及文山區用戶排水設備工程(94年度萬福國小附近地區)」污水管
用戶接管工程,本市文山區萬隆段 2小段29地號之私設通路是否具「公用地役權」之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17.北市法二字第09631916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17日
主旨:有關 貴處辦理「大安及文山區用戶排水設備工程(94年度萬福國小附近地區)」污
水管用戶接管工程,本市文山區萬隆段 2小段29地號之私設通路是否具「公用地役權
」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 9月10日北市工衛南字第 09633081900號函。
二、有關函詢本市文山區萬隆段 2小段29地號之私設通路是否具「公用地役權」疑義乙節
,按所謂「公用地役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00號係指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
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雖然法無明文,久為我國實務所承
認。詳言之,公用地役關係並非私法上之權利,並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倘私有土地
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使
用之目的,排除他人之使用。
三、另依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 197號判決:「公用地役關係,係以不特定之公眾為
對象,其本質上仍係公法關係。得通行公用地役地之人,僅係享受公法上之反射利益
,非謂其已享有『公用地役權』,自不得持『公用地役權』以對抗土地之所有權人。
」易言之,既成巷道之通行僅屬公用地役關係之反射利益,本屬公法上之一種事實,
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是本件地號22、23、24、25、26、47、48、49、50及51
號之住戶,依法不得主張29地號之所有權人應無條件提供用戶埋設排水設備。
四、然為提昇本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及衛生下水道工程之順利施作,建請參酌本會96
年 3月28日北市法二字第 09630544800號函復意見,透過行政指導以及調解等方式,
推動後續相關作業。
五、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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