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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政府為便民而提供不同繳費方式供民眾選擇利用,基於合理性及平等性考量,違規人既因 持信用卡繳納費用而享有便利,因此增加之費用支出,自應由其自行負擔,始符合受益者 付費與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6.北市法一字第8920691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6日
    主旨:有關 貴局停車管理處甄選租用民間拖吊車及保管場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業務,違規人
       持信用卡刷卡繳交栘置費、保管費及違規停車罰緩等費用,刷卡手續費百分之二由違
       規人支付是否合法、合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北市交停字第八九二三六六三七○○號函。
     二、查民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
       ,由債權人負擔。」違規停車人應繳納之移置費、保管費及違規停車罰鍰,係屬公法
       上之債務,應類推適用上開民法規定,合先敘明。本件因使用信用卡繳費而支出之手
       續費屬清償債務之費用,原則上應由債務人(即違規人)負擔,且本市停車管理處委
       託民間業者代為收取上開費用,雖為方便民眾而提供信用卡繳費方式,惟違規人仍得
       以現金方式繳納之,並未變更原來債務之清償方式,故亦無該條但書規定應由債權人
       負擔費用之情形。
     三、政府為便民而提供不同繳費方式供民眾選擇利用,基於合理性及平等性考量,違規人
       既因持信用卡繳納費用而享有便利,因此增加之費用支出,自應由其自行負擔,始符
       合受益者付費與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且此有臺北市議會對交通違規人自動以郵局
       劃撥繳納罰鍰,其手續費應請交通局協調交通部改由違規人支付之附帶決議可稽。故
       違規人持信用卡繳納移置費、拖吊費及違規停車罰鍰等費用,其刷卡手續費不應由本
       府負擔,於法於理,皆無不當。惟 貴局仍應加強宣導?善盡事前告知責任,使違規
       人充分瞭解不同繳費方式所需負擔之費用,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四、另查卷附民間拖吊業者與銀行所簽訂之特約商店合約書,係銀行與特約商店就持卡人
       至特約商店「購物及享受服務」或「消費」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拖吊業者僅代收費
       用,非屬一般營利性消費或服務,因此此類定型化契約之約款通用於本件情形是否合
       理,尚且不無疑義。縱認雙方應受契約約款之拘束,如民間拖吊業者與銀行間有「本
       合約書約定之手續費甲方(特約商店)不得轉嫁,亦不得以其他理由附加於持卡人之
       簽帳款上,若有上述轉嫁之行為且經待卡人異議時,甲方須退還對持卡人之附加款。
       」之約定,亦僅屬其內部權利義務關係,其責任應由拖吊業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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