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酒類廣告或促銷相關問題會議決議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庫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庫署 92.06.18. 台庫五字第09203510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18日
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酒類廣告或促銷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
一、酒販賣業者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所為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
或說明其銷售之酒品者,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非屬廣
告或促銷,不須標示健康警語。至酒業者於營業處所之騎樓、外牆或室外等地所為之
上項行為,因係針對不特定人為對象,自屬「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
廣告或促銷,應標示健康警語,該警語面積、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至於營業處所室外所為僅有酒商名稱、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
之品牌標誌之相關說明物品,因未針對特定酒品作介紹,尚非屬「菸酒管理法」第三
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得免標示健康警語。
二、酒類之夾報宣傳單、DM、單張、說明簡介等,因其載有廣告或促銷酒品種類,且該宣
傳對象為不特定人士,故應屬「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
應標示健康警語,該警語面積、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至編
輯成冊之酒類廣告促銷宣傳文件,如有登載酒品之品牌名稱者,應按頁標示警語,該
警語面積、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酒業者提供酒類以外之贈品:
(一)酒業者提供贈品予批發、零售商供店內營業使用者,因屬上下游交易行為之常見
附屬商業慣例,該贈品性質可認屬營業器具之範疇,而非廣告或促銷之用,可免
標示健康警語。
(二)業者提供贈品予消費者(包括隨酒附包及非隨酒附包【如櫃檯兌換】),如該贈
品標示有酒品之品牌名稱,則認屬廣告促銷行為,應標示健康警語,該警語面積
、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如僅印有酒商名稱、代表酒商
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尚非為特定酒品廣告或促銷,不須標示
健康警語。
四、酒品禮盒或促銷包之外盒無須標示健康警語,惟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至與
酒類一併包裹促銷之贈品本身,如印有酒品之品牌名稱,則認屬廣告促銷,須標示健
康警語,該警語面積、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如印有酒商名
稱、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尚非為特定酒品廣告或促銷,
不須標示健康警語。
五、酒商舉辦系列活動相關事宜:
(一)活動現場:
酒業者舉辦系列活動(如運動競賽、表演、記者會、聚餐等活動),原則可以酒
商公司名稱或系列酒品名稱作為舉辦或贊助活動名稱,其現場佈置如有以酒商名
稱、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之布條、海報、布旗、桌卡
等,因未針對特定之產品為之,得免標示健康警語;至以酒品之品牌名稱標示展
現者,則屬廣告促銷性質,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
二條有關廣告內容及警語標示之規定。
(二)活動宣傳:
不得涉及對青少年為酒類宣傳,否則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不得
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活動贈品或獎品:
活動場所不得以酒類產品作為贈品或獎品。至非以酒類作為贈品或獎品時,如其
印有酒商名稱、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因其尚非為特
定酒品廣告或促銷,不須標示健康警語;如印有酒品之品牌名稱,則屬「菸酒管
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標示健康警語,該警語面積、顏
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另活動現場得以酒類作為試飲,惟
不得提供予未成年人。
(四)播出內容:
1.如涉酒類廣告或促銷之情事,除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十二條規定外,其廣告時段及播出內容應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中,電視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為每日二十一時起至
翌日六時止;廣播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如下:二月、七月、八月及例假日為
每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起至翌日六時止,上開以外時間為每日九時至十七時。
2.有關節目之內容,其呈現不應廣告化,對此,行政院新聞局訂有節目廣告化認
定原則,節目呈現方式涉違反該原則,將由新聞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另,依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及「電視節目製作規範」等相關規定,不得以
酒作為贈品或獎品、節目中提供之獎品或贈品不得標示廠牌名稱、節目內容不
應具有任何廣告意味等情事之規範。
(五)參賽者或來賓資格:
參賽者或來賓並無限制,惟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不得妨害
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