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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 1項但書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2.26. 原民社字第1040006691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2月26日
核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如下:
一、「免繳代金」之起迄日期,應自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之函文送達日起,至各
級主管機關推介人員名單之函文送達日止。惟衡酌公務機關辦理人事更迭事項所需之
合理作業期間,於各級主管機關推介人員名單之函文送達次日起十日內,本於誠實信
用原則,亦免繳代金。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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