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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惟於拆除之前,請核對本案候車亭假處分是否均已全部撤銷,如尚有剩餘少數幾處候車亭 未撤銷假處分時,可持上述最高法院之勝訴判決聲請撤銷後,再據以拆除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2.29.北市法一字第88209459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2月29日
    主旨:為 貴局擬逕行拆除本市第一期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二十五座公車候車亭及廣告物疑
       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北市交二字第八八二五二六八八00號函辦理。
     二、查 貴局辦理本市三期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車候車亭交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興建,其合約(以下簡稱本合約)第十四條約定:「候車亭興建完成後,
       如因公車路線調整或道路施工情形,必須遷移車亭時,乙方應配合遷移……。」第十
       六條約定:「違反本合約或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車候車亭實施要點或其他法令
       、之規定者,甲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請求賠(補)
       償。」卷查 貴局於八十五年三月間,因公車專用道之施作,爰要求○○公司配合遷
       移公車候車亭,惟該公司未依合約拆除,且經 貴局查得該公司將廣告設置權讓與○
       ○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嚴重違反合約規定,援依前揭合約規定終止合約並要求拆
       除公車候車亭之廣告在案。嗣該公司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及提起確認租賃權存在之訴,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0二0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及最高法院八十八
       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三一號民事判決 貴局勝訴,從而 貴局與○○公司之合約關係確
       定終止在案。
     三、次查本合約第十條約定:「候車亭興建完工,乙方應檢附本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之安全
       證明,並報請甲方接管後。候車亭之產權即屬臺北市政府所有。乙方自甲方接管之次
       日起五年內,取得於候車亭由甲方核定位置設置廣告物之權利……。廣告收益,悉歸
       乙方,五年期滿,乙方喪失其權利。」按候車亭興建完成經貴局接管後,候車亭所有
       權即屬本府所有,至○○有限公司於候車亭設置之廣告物, 貴局業分別函請○○有
       限公司依限拆除,惟該公司迄未拆除且繼續招攬候車亭廣告,為維市容觀瞻及本府權
       益, 貴局似得逕行拆除本案候車亭及廣告物。惟於拆除之前,請核對本案候車亭假
       處分是否均已全部撤銷,如尚有剩餘少數幾處候車亭未撤銷假處分時,可持上述最高
       法院之勝訴判決聲請撤銷後,再據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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