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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商民擬以「一一九車主保鑣代辦站」為商業名稱案是否妥適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4.27. 內授警字第10608902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4月27日
     一、「 119」是我國各地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民眾電話報案的緊急專線,且為人
       民習慣使用之火警報案專用號碼,商民擬以「一一九車主保鑣代辦站」為商業名稱,
       恐易使人誤認與消防機關有關。
     二、保全業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全業,係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
       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本件非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尚非保全業法第 4條
       規定之保全業務,惟以「保鑣」為公司名稱,雖保全業法並無相關限制規定,確易使
       人混淆為人身保全業務,商民擬使用旨揭「商業名稱」一案,不宜核准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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