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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符合「替代役實施條 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所稱「其他特殊事故」之 涵義,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10.12. 台內役字第10508310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有關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符合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
    特殊事故」之涵義,並自即日生效。
    〔依內政部 112.12.22. 台內役字第11211605102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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