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研考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審計單位函請貴處提供駕駛人身分名冊相關資料一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5.04. 發法字第10900089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5月4日
    主旨:有關審計單位函請貴處提供駕駛人身分名冊相關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9年 4月14日基車營字第1090001749號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並應遵守同法第 5
       條之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
       聯。
     三、按審計法第 2條規定「審計職權如左:一、監督預算之執行。二、核定收支命令。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
       、考核財務效能。六、核定財務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同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
       ,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 ...,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
       供之。」。
     四、本件審計單位為查核臺灣地區各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管理情形,固可依前開審計
       法相關規定向貴處調取資料,惟其蒐集資料之範圍包括所有駕駛人之姓名、身分證號
       碼及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查個資法第 5條及第1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其利用並應與原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以本案仍宜
       請審計單位釐明上開資料蒐集之必要性及關聯性。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