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涉及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高度比檢討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9.09.21.府授都規字第10930858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21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市松山區寶清段四小段 194地號等13筆土地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涉及高度比檢討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09年 8月20日危老第 10900820001號函。
     二、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 7條規定:「依本條
       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故本府依前開規定授權於 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本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土管自治條例)第95條之 3(略以):「依都市危險及老
       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實施重建者,建築基地之…高度比…依下列規定檢討,不
       受…第二十六條…規定限制……」,合先敘明。
     三、有關所詢土管自治條例第95條之 3與第26條涉及建築物高度比法令適用疑義一節,考
       量土管自治條例第95條之 3規定屬危老條例授權所訂之「得」予放寬規範,自得依土
       管自治條例第26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比。
     四、另副知各公會,請轉予會員知悉。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區○○街○○巷○○號○○樓)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
       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台北西松郵局第48–72號信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
       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請刊登本府公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