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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人民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排灣族文化慣俗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08.18. 原民綜字第10900483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18日
主旨:所詢人民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排灣族文化慣俗一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9年 7月27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096002146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次按姓名
條例第 1條第 2項前段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
俗為之」。依上開條文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傳統名
字應符合該族文化慣俗。
三、排灣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係以「本人名接續以家屋名」為其名制結構。是以,未
符合前開名制結構之名字登記申請案件,均難認為符合排灣族文化慣俗。
四、又查排灣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其「本人名」應由當事人依據所屬部落傳統規範取
用之,行政機關固應予以尊重,惟若顯以「漢名」或「漢式姓名」權充「本人名」者
,尚難認為符合排灣族文化慣俗。
五、請貴所依上開函釋意旨,本權責妥處逕復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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