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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理長照社團法人申請住宿式長照機構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位於飲用水
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是否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能否
同意其設置興建長照機構釋疑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9.23. 環署水字第11011311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23日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受理長照社團法人申請住宿式長照機構使用興辦事業
計畫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是否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
細則第 9條規定,能否同意其設置興建長照機構釋疑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110年9月16日澎環管字第1103602183號函辦理。
二、查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在飲用水
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
水質之行為。」又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包括本條例第5條第2項
第6款規定:「新社區之開發」,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本條例第 5條第2項第6款所稱新社區之開發,係指規模在20戶以上社
區之開發。」而規模在20間房間以上之長照機構,其土地利用型態亦
屬社區型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污)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
第5條第2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且非屬第5條第3項居民生活所
必要者。故依本條例規定,設置規模在20戶(間)以上之長照機構,
為完全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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