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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
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所發行具證券性質之
虛擬通貨,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1.19.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012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
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所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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