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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椅上架
高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應施檢驗斜躺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兒
童椅及凳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家用遊戲圍欄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手提
嬰兒床及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桌邊掛椅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1.03.25. 經標二字第11120001683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5日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
椅上架高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家用嬰兒搖床與搖
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斜躺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
定」、「應施檢驗兒童椅及凳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
家用遊戲圍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手提嬰兒床及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
定」及「應施檢驗桌邊掛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考量疫情持續影響,為避免對業者造成衝擊,經檢討後旨揭商品檢驗
之實施日延後六個月(嬰兒用沐浴椅原定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延至
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實施;椅上架高座、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及斜躺
搖籃等三項商品原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延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
日實施;兒童椅及凳、家用遊戲圍欄、安全護欄、手提嬰兒床及腳架
、桌邊掛椅等五項商品原定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延至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一日實施),以提供業者更充分時間完成檢驗程序。
二、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椅上架
高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斜躺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兒童椅及凳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
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家用遊戲圍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
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
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手提嬰兒床及
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桌邊掛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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