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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及海外臺灣學校
設立及輔導辦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03.22. 法律字第111035021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2日
主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及海外臺
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12月28日臺教(三)字第1100178433A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
定者,從其規定。」本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
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
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立法理
由參照)。是以,各別法律中考量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認有對我
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以行政罰者,得於各
別法律中予以明文規範,則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三、有關所詢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以下合稱境外臺校)得
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處罰規定乙節,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條規定,該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而境外臺校係依私立
學校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所設立,有司法實務見解認海外臺灣學校
之性質為我國境外私立學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年度訴字第754號
判決參照),該等學校是否為上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條所稱之學校
,而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此涉及境外臺校性質之認
定及貴部主管法規之解釋適用,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審酌判斷。
又倘認境外臺校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於行為人符合
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時,主管機關即應依該規定裁處之,尚不因認個
案有執行之困難,即得免予踐行裁罰程序,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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