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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路上的梗圖加以二創手繪,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1.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1日
一、來文所附網路上的梗圖,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
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
之「攝影著作」。
二、所詢您是參考網路上的梗圖加以二創手繪,如果手繪完全重現原著作
內容,仍屬「重製」的利用行為;若其間加入自身創意,修改他人著
作而達另為創作程度,則涉及「改作」的利用行為,若將該等重製或
改作的圖樣製成「貼圖」上傳於網路平台上,供消費者下載利用,會
再涉及「公開傳輸」原著作的利用行為。上述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
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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