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所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發文字號: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11.04.28. 廳少家一字第111000208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8日
    主旨:有關所詢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83條之1適用疑義,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1年1月13日法矯署字第11103000120號函。
    二、旨揭條文係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並順利復歸社會所為之規定。
      少年矯正學校是否提供所保有之全部或部分受感化教育少年之少年事
      件資料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及後續追蹤轉介輔導之社政單位,抑或僅
      提供其為家庭支持及追蹤服務所需之資料即可,本應視學生具體狀況
      及實際作業需要而定,允宜由少年矯正機關及社政單位審酌個案狀況
      與少事法有關規定意旨先行研商,並徵詢交付執行之原裁定法院之意
      見後予以決定,以兼顧少年隱私保護及所需提供服務之銜接。故少年
      矯正學校提供「審前調查資料、裁定書」等予社政單位,是否符合少
      事法旨揭規定,仍宜依個案判斷,並由原裁定法院予以審酌,尚難一
      概而論。
    三、惟相關機關於傳輸、遞送、利用或為其他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資料時
      ,應注意依少事法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兒
      童權利公約等保障少年隱私相關規定意旨,妥適保護足資識別少年身
      分及少年事件之資訊,不得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得以見聞或知悉,並
      遵守少事法第83條之1應予塗銷之規定。
    四、另參照少事法第1條及第1條之1等有關「本法」之用語,可知同法第8
      3條之1所定「本法」,係指少事法。惟依少事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既
      在本法立法目的之下授權訂定,自應屬廣義之少事法相關法規,並同
      受少事法有關保護規定意旨之拘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