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貴局函詢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或自加速車道駛入開放
路肩,是否屬變換車道行為應顯示方向燈一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10.11.23. 交路字第11000145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主旨:關於貴局函詢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或自加速車道駛
入開放路肩,是否屬變換車道行為應顯示方向燈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5月19日管字第1100042694號函。
二、經查貴局 110年5月5日管字第1100010444號函說明,現行「變換車道
」行為係以是否跨越標線認定,且國道開放路肩終點如銜接出口減速
車道,車輛於開放路肩終點上游5OOm(得視現場條件調整)範圍內限
往出口車流行駛(不得變換車道至主線車道),車輛由路肩跨越路面
邊線進入減速車道即視同變換車道行為,又如出口交流道壅塞形成車
隊回堵至主線外側車道時,由路肩變換車道(銜接)至減速車道之車
輛,亦須匯入回堵車隊,爰車輛自開放路肩行駛至減速車道時,應依
車流匯入車道之方向使用方向燈。
三、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路肩
,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緣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次按國
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之開放路肩行駛規定,路肩開放時該路
肩即屬車道性質,則減速或加速車道與路肩車道,即非同一車道,且
車道本應依道路之路面標線而為判斷,不能僅因車輛正面直行,即率
認係行駛於同一車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年度交字第10號判決參
照),且車輛從路肩跨越白實線至主線車道,即屬變換車道之行為,
即應顯示方向燈。同理,車輛從路肩跨越白實線至減速車道,亦屬變
換車道之行為,亦應顯示方向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
96號判決參照)﹔另車輛之行車方向雖未改變,惟從路肩進入減速車
道時,即會與主線車道欲進入減速車道之車流交錯匯集(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42號判決參照)。
四、綜上,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駛入開放路
肩,考量現行變換車道係依是否跨越標線認定,且車輛駕駛人確有自
路肩跨越路面邊線進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跨越路面邊線進入路
肩,屬於變換車道之行為,仍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其他用路人,其係
欲併入行駛主線車道、減速車道,或行駛路肩車道,提醒相鄰車道之
車輛駕駛人注意安全距離,以維行車安全。
五、另有關現行「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三、開放路肩行駛規
定(一)規定「...得銜接減速車道駛出,不得變換車道;」,其
文字未盡精確,上開規定所稱「不得變換車道」,其本意應係指不得
由開放路肩變換至主線車道而言,爰建議修正上開文字為「...得
銜接減速車道駛出,不得變換至主線車道;」以為明確。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