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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詢有關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事件之同 一法院事務分配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07.07.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095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7日
    主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詢有關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事
       件之同一法院事務分配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11年3月28日院彥文速字第1110001758號函。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7條第2項規定,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
      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因家事事件屬民事事件之一部分,涉及財產
      權事件時,其屬家事事件或民事事件之界線模糊,為使家事法庭專責
      、專業、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成員間所生紛爭,本院101年5月
       31日、10月2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5417、1010020161號函示,
      代位請求家事財產事件,無借重專業調解、專家協同、程序監理人及
      家事調查官制度之必要,與專業法庭專責處理家事紛爭之立法目的不
      符,為確保家庭法庭專業處理家事事件之定位,是類事件允宜由民事
      庭辦理始為妥適。
    三、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
      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
      意見後,決定之。準此,法院宜依本院前開函文意旨,由法院院長本
      於權責決定之,惟若因此產生案件增減,宜由法院透過事務分配調整
      人力。
    四、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
      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
      審理。故法官受理是類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或家事事件法,允視
      個案情節,本於法律確信,依事件之性質,決定其應適用之法律,附
      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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