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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事件認有必要時 ,得轉介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或 提供其他服務,請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07.0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1736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1日
    主旨:為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事件認有
       必要時,得轉介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被害人擬
       定安全計畫或提供其他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點規定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妥適處理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伴侶間跟蹤騷擾行為,
      業以 111年6月8日衛部護字第1110121789號函請各直轄巿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巿政府轉知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於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或受理法院轉介時,應依本院前開注意事
      項辦理,並協助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或提供相關服務(隨文檢附,並
      置於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家事/家庭暴力防治/重要公文供參)
      ,併予敘明。
    三、法院處理涉及家庭暴力之其他案件認有必要時,亦得轉介被害人至旨
      揭服務處提供相關協助或服務;各地服務處提供之服務內容及連絡資
      訊請詳附件,亦可至本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綜覽/家事/家庭暴力防
      治及民事保護令/伍、地方政府駐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家庭暴力
      事件服務處查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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