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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知增列斯洛維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1.09.21.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2641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1日
主旨:內政部函知增列斯洛維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11年9月2日台內戶字第1110133739號函辦理(隨文檢附影
本供參)。
二、內政部據外交部駐奧地利代表處查復略以:斯洛維尼亞憲法法院於11
1年7月8日判決,現行斯洛維尼亞法律規定僅不同性別可以登記結婚
及同性伴侶不可領養子女,均違反斯國憲法不得歧視之原則,同性婚
姻應比照異性婚姻享有領養子女之相同權利。該決議並從判決當日11
1年7月8日起即刻生效,同性伴侶自此日起應享有相同權益,不須待
修法完成。
三、參據內政部網站公告資料(111年9月2日查詢結果):
(一)目前中華民國、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
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
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
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烏拉圭、厄瓜多
、哥斯大黎加、瑞士、智利等31個國家或地區承認同性婚姻合
法。
(二)墨西哥至 108年度為止,全國31州有19地區實施同性婚姻合法
化,包含Ciudad de Mexico(墨西哥市)、Aguascalientes州
、Baja California州、Baja California Sur州、Campeche州
、Chiapas州、Chihuahua州、Coahuila州、Colima州、Hidalg
o州、Jalisco州、Michoacan州、Morelos州、Nayarit州、Nue
vo Leon州、Oaxaca州、Puebla州、Quintana Roo州及San Lui
s Potosi州。
(三)瑞士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1事,其聯邦國會決議採2階段生效,
已在國外同性結婚但於瑞士登記為同性伴侶者,自 111年1月1
日起適用婚姻制度; 111年7月1日起同性伴侶可申請結婚登記
,不再受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倘已登記伴侶關係者於新法施
行後,可向戶政官員聲明轉成婚姻關係。
(四)智利頒布同性婚姻法案,於111年3月10日正式生效。
四、有關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
訊網查詢(首頁/公開資訊/常見問答/戶籍類/常見問答集/ Q&A
/Q13.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
附件-內政部111年9月2日台內戶字第11101337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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