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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提供違規行為人個人資料予私人土地遭傾倒廢棄物及營建剩
餘土石方之民眾,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4款規定一事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1.29. 發法字第110200188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提供違規行為人個人資料予私人土地遭傾倒廢棄物及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民眾,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6條第4款規定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11月15日屏環行字第11035502600號函。
二、查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條第1項規定執行稽查之法定職務並查獲
違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貴局將該等資料提供予民眾,核屬特定目的
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至於
該條但書第 4款所稱「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例如醫院為免
除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之患者
親屬戶籍資料,以通知患者親屬協處相關事宜,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
親屬戶籍資料,可認係為防止患者權益之重大危害。惟上述屬不確定
法律概念,爰宜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105年7月21日法律字第1050
3509200 號書函參照)。是有關貴局來函所詢提供違規行為人之個人
資料予民眾利用於聲請假扣押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一節,雖係為
防止他人財產權之危害,惟該危害程度是否「重大」,仍應依具體個
案認定,尚難一概而論。且依個資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
係限制利用之解除,然此並非等同課予貴局對外提供之法定義務,至
貴局有無配合提供之法定義務、能否拒絕提供,尚須視其他行政法規
有無特別規定,個資法對此並無相關規範。(本會110年8月19日發法
字第1100014805號函參照)
三、另有關本件民眾向貴局申請提供違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因該等資料
為貴局基於職權範圍內所取得,性質上屬於政府資訊,有政府資訊公
開法(下稱政資法)之適用(如已歸檔,則優先適用檔案法)。是以
,本件得否依民眾之所請提供違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除應由貴局審
酌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開個資法規定外,仍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18條
或政資法第 18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提供之情形。(法務部103年2月19
日法律決字第10303500700號書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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