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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9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
年資併計之相關規定,自111年8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1.11.17. 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核釋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
資併計之規定:
一、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
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不含經折
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並溯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部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臺教人(三)字第一0七00二0五三0 B
號令有關「本部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臺教人(三)字第一0四0
一一九一二五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
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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