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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等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12.14. 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09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一、復貴府111年11月2日府建管字第1110417381號函。
二、旨案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1年11月25日農糧企字第1110252
864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三:「……為利農民可自主管理及清理
農糧剩餘副產物,農委會前於 111年10月26日公告修正『稻草、稻殼
集貨加工室(場)』為『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
查『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係為輔助農業生產者或經營
者,可自主管理及利用於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物,如稻
草(殼)、竹桿、果樹枝(皮)及花卉殘株等,現場操作人員相對固
定,且不具休閒觀光性質,又稻殼體積蓬鬆且堆置數量甚多,相關移
動作業係以鏟裝機、曳引車等搬運,與休閒農場附設之農產品加工(
釀造)廠有別,……。」爰旨揭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若屬申
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
工室(場)」,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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