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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本府108年1月18日公告「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 討)案」(後稱南港細計通檢案)都市設計管制地下開挖率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2.03.06.府授都規字第11230121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6日
    主旨:有關本府108年1月18日公告「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
       盤檢討)案」(後稱南港細計通檢案)都市設計管制地下開挖率規
       定一案,自即日起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 112年 2月 9日召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第 629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六、(三)決議辦理。
     二、查南港細計通檢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略以):「本計畫區內建
       築基地地下層開挖範圍以各該基地之法定建蔽率加 10%為上限。」
       並載明「基地如有特殊條件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酌予調整」,前開開挖率規定除個別都市計
       畫另有規定,應依各該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外,南港區建築基地(含
       非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均適用。
     三、為落實簡政便民、提高行政效率,並加速危老、都更及高氯離子建
       築物案件之推動,本府已訂定「南港通檢地下開挖率規定簡化原則
       」(如附件),請依前揭原則辦理。
     四、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副請本府相關單位依前揭原則規定執
       行。
    正本: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含附件)、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含附件)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法務
       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北市政府秘
       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含附件)
    抄本:
    附件-南港通檢地下開挖率規定簡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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