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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法院辦理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時,將裁判書通知各主管機關之方
式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處 112.04.2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049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20日
主旨:法院辦理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時,請確依說明二方式將裁判書
通知各主管機關,以維兒少權益,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頃據地方政府反應,部分法院未上傳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裁定,
致地方政府因無法連結法院裁判書,而未能完善個案資料(附件 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2年2月1日「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業務檢討
及聯繫會議」報告事項案由三之決定參照)。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21條、兒童及
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2款第8目與第4條規定,法院
得以家事審判系統之「通報衛福部社家署」(原名稱為「通報內政部
兒童局」)功能,傳送被收養人為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相關事件裁判書
等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俾利個案資料之完善;又依兒少福權法第18
條第 2項規定,收養事件准駁之裁判正本,仍應寄送該管直轄巿、縣
(巿)主管機關,爰請再轉知所屬注意(附件 2,本院102年4月15日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20009924號、104年5月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4
0012215號、105年5月2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50013866號及107年7
月13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70017291號秘書長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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