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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輸往薩爾瓦多共和國之我國貨品,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適用「中華
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之我國
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12.05.03. 貿服字第112015114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
主旨:公告輸往薩爾瓦多共和國之我國貨品,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
協定」之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薩爾瓦多共和國 111年11月9日公告自同年11月7日停止自我國進口產
品適用優惠關稅待遇,須按中美洲共同對外關稅課徵關稅。薩國片面
廢除臺薩間之自由貿易協定,已構成重大違約行為,我國駐世界貿易
組織(下稱WTO)代表團已通知WTO秘書處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與薩
國間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本局97年2月29日貿服字第09700022510號公告自112年5月15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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