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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府函詢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 持有第2戶住宅事實發生日認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6.02. 營署宅字第11200395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日
    主旨:貴府函詢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之持有第2戶住宅事實發生日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5月24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1232422000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今年度辦理定期查核,經查有民眾持有第 2戶未保存登
      記住宅,並於近期向稅捐申請稅籍登記或稅捐單位查核補登稅籍之案
      件,其持有第2戶住宅事實發生日應如何認定1案,依本署111年5月11
      日營署宅字第1111094870號函意旨:「……鑑於貴府地方稅務局於11
      0年3月29日始申報該筆坐落於貴市東區之建物稅籍,導致歷年辦理定
      期查核時,因財稅資料未顯示該筆稅籍,致迄今未停止補貼,爰依資
      訊揭露時間認定以 110年3月29日為持有第2戶住宅之事實發生日。」
      故此類案件請以資訊揭露時間認定持有第2戶住宅之事實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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