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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竹山鎮柯子坑新社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專用下水道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6.27. 內授營環字第11208086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7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竹山鎮柯子坑新社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專用下水
道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12年6月6日府工道字第1120129500號函辦
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
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
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另依下水道法
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第8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
,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
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50
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合先敘明。
三、旨揭社區雖因實際住戶未達 100人,惟仍請貴府先行確認其污染量是
否有污染之虞,如認為有污染之虞者,仍得指定其設置專用下水道。
四、另旨揭社區為 921地震後興建,適用87年7月2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若經評估免設置專用下水道,
仍應依規定改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並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妥處
;至該社區之專用污水下水道得否解除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建請另
洽環保主管機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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