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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倘於當事人戶籍資料知其為 監護人時,以公文協助通知原受監護宣告成年人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代行 監護職務,並副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5.11. 台內戶字第11202416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11日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倘於當事人戶籍資料
       知其為監護人時,以公文協助通知原受監護宣告成年人戶籍地社政
       主管機關代行監護職務,並副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1案,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年 7月20日衛授家字第1110108283號函及 111年
      12月23日衛授家字第1110961419號函辦理,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
      1 年 6月28日新北民戶字第1111193821號函。
    二、按前開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略以,考量未成年受監護之情形已有相關
      通報機制,建議於「成年監護」案件,如有監護人因死亡或受監護宣
      告而不能行使監護職權時,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受監護宣告成年
      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運用「社會安全網通報平台」通報社政機關
      。經本部徵詢衛生福利部獲復略以,是類案件非屬該部「社會安全網
      通報平臺」通報事項,建議戶政機關知悉有類此情事時,另以公文通
      知受監護人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代行監護職務,且提供相關資料,以
      利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提供相關協助。
    三、為避免發生監護人缺位情事,致影響受監護宣告者權益,受理死亡登
      記或監護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倘於當事人戶籍資料知其為監護人者,
      且其監護對象並無其他監護人時,另以公文通知原受監護成年人戶籍
      地之社政主管機關代行監護職務,提供相關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以利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及時知悉並介入
      ,並同時副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四、副本另送衛生福利部,為落實執行監護人職務並適時提供相關協助,
      仍請主動掌握監護人及受監護人資料,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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