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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籍同性伴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6.21. 台內戶字第11201233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1日
    主旨:有關國人與義大利籍同性伴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疑義 1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駐義大利代表處112年6月19日義大字第1124210140號函(如附件
      影本)辦理,並復貴局112年5月5日北市民戶字第1126015464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第 2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 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
      面為之,有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
      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次按本部1
       12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略以,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
      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自當適用涉民法第 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
      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
      ,應認可在我國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4條規定向戶政
      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復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
      款第 3目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經駐
      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
      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旨案據駐義大利代表處上揭112年6月19日函復略以,義大利民事結合
      關係成立之必要條件之一,須以當事人無其他婚姻或同性伴侶民事結
      合關係為前提。另經洽詢羅馬市之「婚姻及民事結合辦公室」獲復,
      倘同性民事結合關係之文件效期失效,當事人得向原核發文件之鄉鎮
      市戶政單位重新申請,以證明仍存在同性民事結合關係。爰國人徐先
      生之義籍同性伴侶應向原核發之鄉鎮市戶政機關重新申請相關文件,
      以證明其現無其他婚姻或民事結合關係。
    四、本案國人○先生與義籍同性伴侶108年7月17日在義國成立同性民事結
      合關係,並領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義國於108年7月25日簽署之同性
      民事結合證明文件及中譯本,渠等得否以上揭證明文件,作為其婚姻
      狀況證明文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1節,參酌駐義大利代表處上揭函意
      旨,在義國成立民事結合關係之雙方當事人,須無其他婚姻或同性伴
      侶民事結合關係,爰○先生如可提出渠等現仍屬同性民事結合關係之
      證明文件,得以該文件作為婚姻狀況證明,在臺申請結婚登記。另如
      其提出之證明文件效期業已失效,請其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
      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及駐義大利代表處上揭函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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