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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其位屬山
坡地範圍者,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條之1免受山坡地開
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之除外情形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7.27. 台內營字第11208097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27日
一、復貴公司112年6月19日兆威字第11206001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
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
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符合第 1項第12款規定興
辦社會福利設施者,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
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
地。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條之1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
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但符
合第 3款規定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
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設施,經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者,得不受10公頃之限制。
三、查本部營建署前以105年2月1日營署宅字第1052901639號函及本部109
年1月9日台內營字第1080823156號函檢送之研商澎湖縣政府推動社會
住宅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事宜會議結論,已認定社會住宅屬社會
福利設施有案。是本案有關民間興辦非都市土地作為社會住宅使用,
應依上開管制規則、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
會住宅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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