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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建議開放「國人已於個人記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出生記事者,得於離 婚登記時,申請於個人記事補填該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記事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7.20. 台內戶字第11202431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20日
    主旨:有關建議開放「國人已於個人記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出生記事者,
       得於離婚登記時,申請於個人記事補填該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之記事」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年12月27日新北民戶字第1112495533號函;另參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回復本部 112年1月6日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
      報(A1121002)意見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 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同法第 15條第1款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之國人,入境後經核
      准定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同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
      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次按本部105年4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51251317號函略以,戶政事
      務所於辦理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登記時
      ,一併通知生存他方前揭情事,並囑其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該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三、依上開規定,於國外出生之國人經核准定居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始
      有個人之戶籍資料,嗣後並得辦理戶籍登記,本部 99年3月29日台內
      戶字第0990060352號函同意未成年初設戶籍前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
      證之出生證明文件,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係因子女出生
      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且出生資料鮮有異動情事,與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可經父母數次重新協議變更或經法院改定
      之性質尚屬有別,如經登載於父母之記事,將衍生事後行使負擔者變
      更亦須辦理補填、原行使負擔者死亡應通知另一方補填等作業,又適
      格申請人均於國外時,實務上戶政事務所將難以通知及查證個案事實
      。
    四、另倘依旨揭建議,於未成年子女初設戶籍前將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載
      於父母之戶籍資料,則有關該子女委託監護、收養、終止收養、姓名
      變更等戶籍登記恐須一併登載於父母之戶籍資料,將增加戶政人員工
      作之負擔。又依民法第 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
      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同法第 1069條之1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
      用第1055條之規定。考量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於父母協議成
      立時或法院裁判確定時即生效力,不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旨揭建
      議仍請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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