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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新加坡籍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 取代新加坡政府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7.07. 台內戶字第11202429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7日
    主旨:有關新加坡籍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
       結書,取代新加坡政府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
      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我國國民者,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
      3年且未具備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
      化,應檢附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
      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二、按駐新加坡代表處 112年6月23日新加字第11210706440號函略以,新
      加坡1961年婦女憲章規定,該國國民未滿18歲結婚者,婚姻無效,除
      非該婚姻係經該國社會與家庭發展部長特准,惟是類情形實屬罕見。
      因此,倘要求渠等申請歸化均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似否定該國法定
      最低婚姻年齡之規定,並建議新加坡籍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
      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證明其子女尚未結婚。
    三、為落實簡政便民,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新加坡籍未婚且未
      滿18歲人歸化申請案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證明其子女尚
      未結婚,取代新加坡政府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未來如發現當事人於
      歸化前已結婚,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撤銷其歸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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