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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公司法人,其負責人亦為公司法人時,該起造人登 載及用印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7.14. 營建管字第112080972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14日
    主旨:有關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公司法人,其負責人亦為公司法人 時,該
       起造人登載及用印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7日陸建發字第112
      0000077號函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6月16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139
      405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
      之申請人,……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
      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另依本部
      102年9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811號函:「……建築物起造人為公
      司法人,其負責人為二公司法人,得由該二公司之負責人代表申請建
      築,並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依上開條文及函釋意旨,建造執
      照起造人為公司法人甲,其負責人為公司法人乙時,上述公司法人甲
      「負責人」之登載及用印方式,得僅登載該公司法人乙名稱及用印,
      或另加註登載該公司法人乙之負責人名稱及用印。
    三、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得否由該管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公司法人負
      責人(自然人)另為指派自然人代表申請建築及用印疑義,與上開條
      文及函釋意旨不符,應不得由公司法人負責人(自然人)另為指派自
      然人代表申請建築及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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