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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正接受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之承租人,欲加入社會住宅包 租代管或續租,經查詢系統財稅資料已超過包租代管所訂標準,該承租人 可否加入社宅包租代管計畫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7.19. 營署土字第11200518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正接受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之承租人,欲加入社會
       住宅包租代管或續租,經查詢系統財稅資料已超過包租代管所訂標
       準,該承租人可否加入社宅包租代管計畫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都市發展局112年7月7日南市都住字第1120896257號函。
    二、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本要點所
      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一)申
      請人之配偶。(二)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三)申請人配偶之
      戶籍內直系親屬。(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五)申請人
      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亦同。次
      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下稱三百億元作業
      規定)第2點第4款規定:「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
      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但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
      擔者為限。」合先?明。
    三、查上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與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二者,對於「家庭成員」規定之範圍不同,故於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平
      均每人每月所得及財產之計算標準產生差異,惟為有效整合租金補貼
      及包租代管兩類住宅協助資源,使現已參與租金補貼之出租人及承租
      人有選擇轉軌包租代管計畫之機會,並衡平出租人及承租人穩定租賃
      關係及安心居住之需求,爰旨揭正接受 300億元租金補貼專案之承租
      人,欲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續租者,請比照本署 111年12月14日
      營署土字第1110098514號函(諒達)函釋,無須審查或重審承租人資
      格,縱其經查詢系統財稅資料超過包租代管所訂標準亦同。
    四、有關業者將承租申請人資料鍵入時,系統提醒財稅資料不符合畫面(
      紅色打叉),所得超過本計畫規定限額 1節,已進行評估調整系統顯
      示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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