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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之整合戶承租資格條件審核1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8.08. 營署土字第112005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8日
主旨: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之整合戶承租資格條件審核1事,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7月18日府都住服字第1120196940號函。
二、有關貴府來函說明三提出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申請承租第 4期計畫租賃住宅之申請人,屬正接受三百億元租
金補貼之承租人,則無須依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審
查其承租資格(即整合戶);非屬正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
承租人,應符合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之承租資格,
並由租屋服務事業系統送件,審查其 112年度三百億元租金補
貼資格(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即整合戶)。前揭兩種情形之承
租人,於租約到期續約時,仍屬正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承
租人,皆無須重審其續約之承租資格,惟基於不得重複補貼原
則,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均不得為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政府其
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之
申請人或承租人(下稱不得重複補貼)。
(二)承租人現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 3期計畫,符合三百億元中央
擴大租金補貼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整合作業規定(下稱整合作
業規定)第3點第1款第2目至第4目規定之轉軌戶,業已通過11
1年度三百億元租金補貼資格,於第4期計畫開辦後,因續約跨
期轉入,且仍屬正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承租人,亦屬上述
第 4期計畫之整合戶,故無須依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
定審查其承租資格,惟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補貼。
(三)依執行要點第 2點第18款規定:「租金補貼轉軌案件:指承租
人正接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既有租賃案件,出租人
申請加入本計畫,該承租人繼續接受該租金補貼之包租案或代
租案。」所稱出租人係指既有租賃案件之出租人,新申請加入
第 4期計畫,承租人繼續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即整合作業
規定第3點第2款規定之轉軌戶),如為第2期及3期計畫之出租
人,於第 4期計畫開辦後,因續約跨期轉入,該出租人即為上
開說明(二)第 4期計畫之整合戶之出租人,其承租人無須依
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審查其承租資格,惟該承租人
及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補貼。
三、有關貴府建議「第 4期計畫之整合戶,比照轉軌戶按三百億元租金補
貼作業規定審查承租資格,免依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重新
審核承租資格」 1事,依本署112年7月19日營署土字第1120051831號
函(諒達)所示「正接受 300億元租金補貼專案之承租人,欲加入社
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續租者」,已含納第 4期計畫之整合戶,無須審查
或重審承租人資格,惟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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