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於內政部未
劃定海域行政轄區前,以距岸三浬以內為其管轄範圍,並以海岸垂線法配
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名稱並修正為「
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自即日生
效
發文機關:海洋委員會
發文字號:海洋委員會 112.11.02. 海保字第1120011181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日
主旨: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於內
政部未劃定海域行政轄區前,以距岸三浬以內為其管轄範圍,並以
海岸垂線法配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
」公告,名稱並修正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之海域管轄範圍」,自即日生效。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以平均
高潮線向海三浬涵蓋之海域為其管轄範圍,並以海岸垂線法配
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