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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 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 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建築物高度認定方式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11.24.北市都規字第11230823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主旨:有關「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
       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
       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建築物高度認定方式,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 112年 7月 7日府法綜字第1123030311號令辦理。
     二、本府 103年 3月28日公告實施旨揭都市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要
       點涉建築高度之規定:「五、建築物及景觀系統(一)建築物高度
       在考量建築環境現況及整體視覺景觀和諧下,高度不得超過10.5公
       尺以下之 3層樓。......(三)屋頂形式......2.建築物斜屋頂,
       其設置規範依『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
       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三、前開斜屋頂設置辦法業經本府 112年 7月 7日府法綜字第11230303
       11號令修正斜屋頂高度認定方式「自基地地面計量至斜屋頂最高點
       之垂直高度,不得超過本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高度上限。但屋頂突出物在三公尺以內之高度部分,不
       計入斜屋頂高度。」爰旨揭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建築高度得依前
       開規定檢討辦理。
     四、本局 106年 4月25日北市都規字第 10632837200號函釋有關溫泉特
       定專用區10.5公尺之建築物高度採「建築物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
       物各部最高之垂直高度上限」,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台北市○○發展協會(臺北市北投區○○路○○號)、○○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
       投區○○路○○巷○○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
       ○○巷○○之○○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
       巷○○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
       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巷○○號)、○○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之○○號○○樓)、○○有限
       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
       區○○路○○巷○○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
       ○巷○○號)、○○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
       、○○溫泉會館(臺北市北投區○○路○○巷○○號)、○○有限
       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
       區○○路○○號)、○○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
       、○○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路○○號)
    副本:○○有限公司(臺北市內湖區○○路○○巷○○號○○樓)、○○
       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樓之○○)
       、○○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區○○路○○號○○樓之○○)、○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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