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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2.12.01.府授都規字第11230819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日
    主旨:有關「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案,詳如
       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本府產業發展局 112年11月21日北市產業公
       字第1123036052號函辦理。
     二、查經濟部 112年11月 1日發布「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
       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
       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並於第四
       條規定:「加氫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
       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三、有關前開「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節,
       依本府產業發展局首揭函(略以):「二、查經濟部能源署(升格
       前為能源局)前於 111年11月28日函釋說明略以:『三、查加油(
       氣)站屬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
       施類別,因加氫站係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燃料之場所,其性質與
       加油(氣)站類似。四、綜上所述,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燃料之
       加氫站,得視為 ...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三、爰依上
       揭能源署函釋,有關貴局函詢『加氫站』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及歸組一節,本局認同得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之使用組別歸屬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項下(十)加油站、液化石
       油氣汽車加氣站辦理。」
     四、綜上,參酌前述經濟部能源署及本府產業發展局意見,「加氫站」
       歸屬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正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
       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含附件)、臺北市政府法
       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含附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含附
       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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