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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83年1月1日以後至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申請服宗 教因素替代役者,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替代役 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所稱「其他特殊事故」之涵義,自即日生 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22. 台內役字第112116051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有關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
    之替代役體位役男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特殊
    事故」之涵義,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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