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 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 年限自113年2月1日至118年1月31日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 112.12.29. 院臺建字第1121043926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