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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內政部所詢特定國家人士與我異性國人已於第三國辨竣結婚,查證結 婚文件形式效力事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12.12.25. 外授領二字第112513417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主旨:有關貴部所詢特定國家人士與我異性國人已於第三國辨竣結婚,查
       證結婚文件形式效力事,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本(112)年1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4791號函。
    二、查本部訂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
      面談作業要點」,並要求經本部列為特定國家之外籍配偶與我國人結
      婚依親來臺需先經指定面談館處境外面談程序之目的係為阻絕非法於
      境外,並保障國人跨國婚姻之權益。為避免特定國家有心人士規避上
      揭結婚依親面談程序,本部及駐外館處不單獨受理驗證特定國家人士
      單身證明或雙方於第三地結婚之文件。
    三、至有關貴部來函所述業經完備外配原屬國結婚登記及通過指定館處境
      外面談程序,並驗證結婚文件之申請個案,基於我國人與其外配在外
      配原屬國之婚姻業屬合法有效,該外配來臺目的亦經指定面談館處審
      查認尚無疑慮,渠等在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程序及規定,應
      由我戶政機關依據「面談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
      至倘戶政機關辦理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國人結婚登記時,有參考其第三
      國結婚文件之需,仍宜請該戶政機關依權責決定得否據以辦理,並視
      情另函本部轉轄區所屬駐外館處確認文件形式效力方式辦理,惟請務
      必註明個案業通過指定館處境外面談並附相關驗證文件影本供協助查
      驗館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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